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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不用。
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論處對象,故違章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
若於發單補徵前即已死亡,因課稅主體已不存在,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86.11.13. 台財稅第861924939號函)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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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
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論處對象,故違章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
若於發單補徵前即已死亡,因課稅主體已不存在,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86.11.13. 台財稅第86192493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