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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其所提供之教育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購買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
(財政部75.9.8.台財稅第7549419號函)。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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