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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依據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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