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答覆:
1.夫妻如果是經過法院判決離婚,而且判決配偶的一方應該要給與他方贍養費的話,這項贍養費的性質是屬於扶養請求,依照所得的取得或發生原因,屬於所得人的其他收益,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免課徵贈與稅。
2. 夫妻如果是兩願離婚,配偶的一方給與他方的贍養費,屬於當事人雙方的自由協議,為贈與意思的合致,屬於當事人間的贈與行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免徵綜合所得稅。
3. 但自民國91年4月24日起,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予他方之財產,均不課徴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71年8月26日台財稅第36375號函)
(財政部91年4月24日台財稅第0910451253號函)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ISCPA 的頭像
    RISCPA

    南崁會計師事務所-桃園會計師事務所-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RISCP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