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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依第七十三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財政部8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71980772﹞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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