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答覆:

依據工廠管理輔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ISCPA 的頭像
    RISCPA

    南崁會計師事務所-桃園會計師事務所-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RISCP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