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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會計制度健全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就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二、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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