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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依據公司法第三八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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