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答覆: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一項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
(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
(3)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