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公司重整時,法人主體仍繼續存在,故不宜作變更登記。


依據公司法第二九三條規定公司組織經重整裁定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且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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