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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合併計算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中營利所得。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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