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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至第十一條之七規定
(1)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
(2)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於進行調查前,
除通知調查將影響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
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
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
被調查者或其代理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之許可,
得偕同輔佐人到場接受調查或備詢。
(3)
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
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
(4)
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適當場所,聆聽陳情或解答納稅義務人問題。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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