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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依據所得稅法第四條修正有關現役軍人之薪餉、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亦即軍教人員應自1025月起辦理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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